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

2026-07-19 13: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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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只是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形式违法性,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性则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仅从功能上而言,其实两者的理论体系地位、判断依据等都存在本质区别)。法益概念的确立和引入,使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实质化,法益侵害成为犯罪的实质内容。行为人以侵害法益为中介达到了违反规范的结果,犯罪在实质上侵害了法益,在形式上违反了规范,但是这对于规范本身权威并未削弱,因为规范先于法益而存在,受制于立法机关“主观上的决定”。也就是说,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仅自身以利益这一实体内容为基础,同时也作为“规范”(刑法规范)的附体而具有突出的刑事法律特征,因此,奠基于法益之上的实质违法性使得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蕴含三大要件的犯罪概念成为一个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相统一的规范内概念,而不是像我国现行犯罪概念中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相脱离的规范外概念。其实,国外学者并非“片面主义者”或“形式主义者”,而总是在寻求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统一与平衡。就以“罪刑法定原则”(法制原则)的理解为例,国外刑法学界也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观点,前者崇拜法律的确定性,忽视法律的内在价值,强调从技术上追求法律的尽善尽美,以达到限制司法权的目的,后者反对将法律视为僵死的教条,主张通过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弥补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断裂。显然,前者的极端将导致法律万能主义,后者的极端将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因此,如何寻求两者的平衡就成为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确立,犯罪概念必须放弃实质合理性,转而采纳形式合理性,从而真正使理念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制度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总之,我们没有必要区分犯罪的实质定义(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形式定义(刑事违法性)。对于法治国家来说,国家提供给人们的就应该是法定的犯罪定义,而不是所谓的犯罪的实质定义,试问在法律面前难道允许存在双重的犯罪标准吗?人们应该坚持和严格遵守的应该是,也只能是刑事违法性这个标准,绝对不能舍此而选取其他。犯罪理所当然应该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只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如果未违反刑法就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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