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权利边界,守护创作价值——著作权授权、转让法律指南

2026-07-20 17: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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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著作权交易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法律行为

  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最核心的资产。无论是文字作品的出版、音乐作品的改编、摄影作品的商业使用,还是计算机软件的授权开发,都离不开著作权授权或转让这一法律行为。然而,实践中许多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交易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纠纷频发。有的著作权人因授权范围约定不明而失去对作品的控制,有的被许可方因权利链条不完整而陷入侵权纠纷,有的交易双方因合同解释问题而对簿公堂。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读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的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各方主体更好地理解与运用这一重要合同形式。

  二、著作权授权与转让的法律性质及区别

  二、著作权授权与转让的法律性质及区别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人)授权他人(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从被许可人处获取一定的报酬,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被许可人可以获得对作品的某种使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许可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两类。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和排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专有使用权后,不得再将该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且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亦称普通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使用其作品后,仍然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二)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的日期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

  (三)授权与转让的本质区别

  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差别很大,类似于物品的出售与出租。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获得的是所有权;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使用者获得的是使用权。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再许可他人使用;而在许可使用中,使用者只能自己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转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也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

  三、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的核心法律要点

  (一)书面形式是法定要求

  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的专有许可及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前述两种行为涉及著作权人的重大利益,需要谨慎为之。而书面合同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履行合同、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的意义。

  (二)权利种类的明确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权利种类的明确约定是合同的核心内容。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转让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十三项财产权利,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同未明确权利的推定规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意味着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只能行使合同中明确许可或转让的权利,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或者著作权侵权。

  这一规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开发利用形式愈来愈多,当事人在签订许可或是转让合同时难以预料未来可能产生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此种情形下,若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对未知使用方式授予权利,被许可方或受让方不得行使。

  (四)专有使用权的推定规则

  关于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新《著作权法》对合同解释的影响

  对于如何解释合同中“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应当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之规定,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方面进行考量。

  文义解释有绝对的优先性。当然,任何合同条款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在对其进行解释时,还需秉持体系解释的立场,从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如果经过文义解释就可以得出唯一结论,则对合同的解释到此为止;而当文义解释出现多种可能的结论时,则可以按照习惯进行解释。

  典型案例警示:在紫源公司与张某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了《作品改编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长篇小说《兰陵缭乱》的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给紫源公司。后张某又将该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和拍摄权授权给案外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从合同文本来看,涉案合同未明确区分电视剧和网络电视剧;从交易习惯来看,张某作为作者,如其认为仅转让电视剧的权利而保留网络电视剧的权利,理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终认定张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违约。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著作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如需保留特定权利(如网络剧改编权等新型利用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确方式予以保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已经转让或许可。

  四、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中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一)权利瑕疵风险

  这是著作权交易中最核心的风险。受让方/被许可方应在签约前核实著作权人是否真正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利共有人,是否已与第三人订立专有许可协议,该权利是否已向第三人质押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判断著作权归属的规则不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因此,被授权人应在知晓在作品上署名者未必是适格授权人的基础上,对作品类型有清晰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拥有者的范围进行明确。

  防范建议:要求著作权人提供权利证明文件,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过程记录、权利链条证明等。对于以权利共有人主张签约的,务必查证其共有证明文件;对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名义主张签约的,则需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书原件,并核对签名。

  (二)授权范围模糊风险

  授权范围模糊是导致著作权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实践中,很多合同仅笼统约定“授权使用作品”,而未明确授权使用的具体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使用方式、授权期限等关键内容,导致后续产生争议。

  典型案例警示:在某文化公司与某动漫公司的著作权许可纠纷仲裁案中,双方签订了《专有许可权许可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全部动漫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给申请人。由于许可作品的范围约定不清晰,双方不得不签订补充协议,以表格列举形式明确列出所许可的具体作品。同时,部分许可作品的授权方式显示为“非独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许可性质的争议。

  这一案例说明,授权范围的具体约定至关重要。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造成后续纠纷。

  防范建议:交易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授权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授权期限、使用方式、是否可转授权等,而不是概括性地以“授权”二字一带而过。

  (三)“一权多卖”风险

  著作权人可能将同一权利先后授权给多个被许可人,或者将已转让的权利再次转让给他人。尤其是对于未办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外界很难知晓权利的许可或转让情况,增加了“一权多卖”的风险。

  防范建议:受让方/被许可方应要求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未将作品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建议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通过对著作权合同进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合同纠纷,降低交易风险。

  (四)合同解释争议风险

  如前述案例所示,对于合同中“电视剧改编权”是否包含“网络剧改编权”等问题的争议,充分说明了合同解释的重要性。

  防范建议:在合同中尽量使用明确、具体的用语,避免使用模糊、概括的表述。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用语,可以增加定义条款予以明确。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视为著作权人保留”的条款,以降低争议风险。

  (五)再创作与衍生作品的权利约定

  在版权交易中,对作品再创作形式的约定与授权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由小说《鬼吹灯》派生出的系列演绎作品侵权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小说《鬼吹灯》的著作权受让者将改编成漫画的权利许可给了城漫公司,城漫公司将其制作的漫画形象版权协议许可给了游趣公司以开发网络游戏。当著作权人发现游趣公司以小说的漫画形象制作网络游戏时,就以其侵犯作品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游趣公司被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款。

  防范建议: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改编,以及改编后的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对于衍生作品的形式(如改编成漫画、游戏、影视作品等),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签订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的实用建议

  (一)签约前:做好背景调查

  交易双方须在订立合同之前审查对方的主体资质。对权利让渡方的资质审查极其重要,应明确作品是属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或匿名作品中的哪一种,从而判断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同时,应审查著作权人是否已与第三人订立专有许可协议,该权利是否已向第三人质押,是否存在与第三人共有著作权等情况。

  (二)签约时:明确核心条款

  合同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也应一并约定。

  尤其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人应明确保留哪些权利,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丧失。被许可方应明确获得哪些权利,避免因授权范围模糊而陷入侵权风险。

  (三)签约后:办理合同备案

  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通过对著作权合同进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合同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合同备案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在遭遇侵权纠纷时证明权利归属、有效行使权利、追究侵权责任。

  (四)维权时:选择正确路径

  如发生著作权合同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六、结语

  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是连接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法律纽带,其核心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潜在的商业风险。一份完善的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需要做到合同性质清晰、核心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合理。

  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清醒认识到著作权授权与转让的本质区别,以及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的法律后果差异。尤其要注意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未明确约定即视为未授权”规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一个权利种类,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争议。

  著作权交易既涉及著作权人的重大利益,也涉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为各方主体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框架,但真正和谐有序的著作权交易市场还需要各方以诚信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共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143条、第188条、第470条、第509条、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0条、第13条、第21条、第24~29条、第35条、第42条、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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