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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到庭
被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不到场就放弃审理,而是会作缺席判决。简而言之,即使被告不到场,案件也会照常审理,且后果由被告自负。
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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