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本案为同居期间赠与合同纠纷案【(2026)陕03民终175号】。男女双方同居恋爱5年,男方出资6.8万元为女方购置二手车,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该笔购车款。一审法院认定属附结婚条件的大额赠与,判决女方返还;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该款项为普通合法赠与,女方无需返还。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男方王小强与女方李芳2021年5月网络相识,同年6月开始同居,2025年9月结束同居关系,共同生活近5年。同居期间,王小强多次通过微信向李芳转账合计41240.6元,包含520、1314等具有情侣示爱意义的特殊金额,主要用于双方日常共同生活开支。同时,二人共同承担居住公租房的租金、水电、取暖等生活费用。2021年12月,王小强自愿出资6.8万元,为李芳购置一辆二手车,并登记在李芳名下。
二、男方一审诉讼请求
同居关系结束后,王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芳返还三项费用,总计134290.6元:一是6.8万元购车款;二是55290.6元婚恋日常支出;三是李芳儿子结婚时支付的1.1万元款项。
三、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判令李芳返还王小强6.8万元购车款,驳回男方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逻辑:双方同居期间的小额转账、特殊含义款项、日常共同消费,属于情侣维系感情的常规赠与和生活开支,无需返还。但6.8万元购车款属于大额支出,一审认定该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女方理应返还该笔大额款项。此外,男方主张的1.1万元款项无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
四、二审改判结果及核心依据
李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小强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女方无需返还6.8万元购车款,主要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审理:
焦点一:一审变更案由不违法
男方起诉时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属于情侣赠与关系,依法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二审认定,庭审中双方已充分举证、质证、辩论,诉讼权利未受损害,一审变更案由程序合法。
焦点二:6.8万元购车款无需返还
1.该购车款是男方同居期间自愿无偿赠与,车辆已完成登记交付,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男方主张购车款实质是彩礼,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女方亦不予认可,男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双方稳定同居近五年,涉案车辆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并非单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符合法定返还情形。
五、案件核心总结
同居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并非一律可分手后追回。若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为彩礼、附结婚条件赠与,且财物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于自愿的大额赠与合法有效,分手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