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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严格界定,具体如下:
一、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1.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必须是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2.主观要件(过失)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业务过失),即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若为故意(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纯技术过失(因医疗水平有限、技术能力不足)不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后果)严重不负责任: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常见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严重后果: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如造成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仅有一般人身损害或轻微医疗差错不构成本罪。
4.因果关系要件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若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疾病、特殊体质或医疗意外(难以预料和防范)导致,医疗行为仅为间接原因或诱因,一般不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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