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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泼盆冷水:治疗效果不好,不等于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定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拆开看就是三个条件:医生有过错、患者受了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对得上。
现实中常见的启动情形有这些:手术把纱布或器械落在体内、误诊漏诊耽误了治疗时机、用药剂量不对造成器官损伤、术后并发症处理不当等等。只要你觉得医院有问题,而医院又不认账,双方对责任归属各执一词,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出结论。按《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鉴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有没有过错、过错多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写得明白: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报告后,认为需要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21条又规定,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人在德阳的话,首次鉴定通常就是德阳市医学会来组织。
申请的路有三条,任选其一:
一是向德阳当地卫健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他们移交医学会鉴定;二是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三是和医院商量好了,双方一起书面委托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学会受理后5日内会通知双方交材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书面陈述这些。这里提醒一句:申请书里要把诊疗经过写清楚,把怀疑的过错点一条条列出来,别写"医院把我治坏了"这种大而空的话,越具体,鉴定组越容易抓住重点。
按第29条,医学会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碰上复杂疑难病例可能延长,但一般也就这个量级,心里有个数。
很多人在鉴定前就吃了亏,因为病历被改过或者原始材料拿不出来。记住下面三件事,越早做越好:
第一,复印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给了患者明确的复印权,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影像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费用单据都能复印。复印时盯着点,别只拿复印件就完事,最好让医院盖章。
第二,封存病历。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自己偷偷去复印主观病历,医院有权不给,但封存是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封存实物。第17条说,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药瓶、输液器、血液样本这些,一样别丢。
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也就是说德阳的案件不服,再往上走是四川省医学会。
另外多说一句:现在很多医疗官司走的其实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点评过错参与度,直接服务民事赔偿。民法典第1222条还规定了推定过错的情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病历、违反诊疗规范——碰到这些,责任天平会明显偏向患者。到底走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先协商还是直接起诉,各有讲究,别自己拍脑袋。
医疗纠纷第一步走错,后面步步被动。不确定该先鉴定还是先谈赔偿、病历被改了怎么办,来 imlaw.cn 免费在线咨询,让律师帮你把材料捋一遍,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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