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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郑娟律师,现任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宽刑辩联合创始人,具有7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
在西安职务犯罪咨询中,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案件有时会被概括为所谓“保护伞”问题。但律师分析案件时,不能只围绕这一称呼作判断,而应当先确认行为人的身份、职责、信息来源和具体行为。
一、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我首先会确认当事人的单位性质、任职时间、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
需要重点核对:
任职及职务调整材料;
所在单位的性质和职能;
行为人在涉案期间的身份;
是否属于有关事项的主管、分管或者具体经办人员;
具体法律责任对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特殊要求。
不能只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职人员”这一宽泛身份,直接判断当事人符合所有相关责任的主体条件。
二、审查岗位职责和实际权限
任职文件通常只能证明职务名称,不能完整反映实际工作范围。
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涉案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的分管范围;
当事人是否具有审批、监管、执法或者案件处理权限;
有关决定是否需要集体讨论;
当事人是提出建议、负责审核,还是具有最终决定权;
单位长期形成的实际工作流程是什么。
同一个事项可能经过多名人员处理,不同环节承担的责任不能笼统认定。
三、审查信息来源和主观认识
如果案件指控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帮助或者包庇纵容,需要查明其当时实际知道什么。
我会重点审查:
信息由谁提供;
行为人何时获得信息;
信息是否尚未公开;
信息内容是否明确反映违法犯罪活动;
双方是否存在具体请托;
行为人在获得信息后采取了什么行动。
主观明知可以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但不能只依据双方认识、关系密切或者事后出现严重结果得出结论。
四、审查被指控的具体行为
“帮助”“包庇”“纵容”“干预”等都属于概括性表述。
律师需要继续查明当事人具体做了什么,例如:
是否隐瞒或者不如实报告犯罪线索;
是否传递检查、调查或者案件办理信息;
是否阻碍案件查处;
是否要求有关人员违背事实和正常程序处理事项;
是否违规处置涉案材料或者财物;
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提供便利。
每一项行为都应当与具体时间、人员、事项和证据对应。
五、审查职责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即使当事人实施了某种不规范行为,也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
需要审查:
行为人是否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
是否借助职权或者职务影响;
是否有能力改变正常审批、监管或者案件办理结果;
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程序失误、违纪违法或者刑事犯罪。
如果某项行为不属于当事人的职责范围,也没有使用职务条件,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所涉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求。
六、审查行为与案件结果之间的联系
如果指控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帮助有关人员逃避查处,需要查明具体影响。
例如:
通报信息后是否导致人员逃离;
是否发生材料或者财产转移;
案件办理是否因此受到阻碍;
违规处理是否改变正常程序或者结果;
监管不到位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之间是否存在具体联系。
严重后果不能直接倒推个人具有犯罪故意。
七、审查言词证据能否得到客观材料印证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多名人员的供述和证言。
结合检察机关办案经历,我会比较不同人员对时间、地点、信息内容和行为过程的描述是否一致,并核对以下客观材料:
任职和分工文件;
会议记录;
审批材料;
工作流程文件;
信息往来记录;
资金资料;
能够反映行为结果的其他材料。
如果关键事实主要依赖某一名人员的单独陈述,而缺少客观材料支持,就需要重点审查陈述的稳定性、真实性及其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八、确认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案件可能分别处于监察调查、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判阶段。
案件阶段不同,律师能够取得的材料、程序节点和工作重点也不同。接受咨询时,应当先确认办案机关和案件阶段,再决定当前应重点进行职责梳理、证据审查、法律定性还是量刑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律师需要建立“身份—职责—明知—行为—结果”的证据关系。判断重点不在于概括性标签,而在于每一项指控能否得到具体、合法并且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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