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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遇到人身损害,比如交通事故、打架受伤、公共场所摔伤,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一个:能要多少钱、都能要哪些项目。很多人只知道"要赔偿",但说不清楚到底能列哪些名目,结果去了法院或者跟对方谈的时候,容易吃亏。这篇文章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一项一项给你捋清楚。
人身损害赔偿不是漫天要价,每一笔钱都得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把赔偿项目定了一个基本框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你因为伤情落下残疾,除了上面这些,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要是人没抢救过来去世了,还能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简单说,赔偿项目可以分成三大块:治伤花的钱、因为受伤损失的收入、以及残疾或死亡带来的额外赔偿。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来算,包括挂号、检查、药品、手术、住院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所以看病时所有票据、病历都要留好,这是最基础的证据。
住院或者伤情需要专人照顾的,可以主张护理费。按司法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营养费则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需要医生在病历里写明"加强营养"之类的话,才比较容易拿到支持。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来回医院的交通费,按司法解释第九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票据主张,但一般以公共交通标准为限,紧急情况下的打车费要留好发票和说明。
因为受伤没法上班,少挣的工资就是误工费。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则分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工资流水、单位开的误工证明都得准备好。
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需要配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受害人家里有需要自己抚养的老人、未成年子女,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笔钱按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计算。
最不愿面对但必须知道的情况,是伤者不幸去世。这时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按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另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伤残、死亡这类后果,通常都能主张到一笔精神抚慰金,金额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后果轻重、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最后提醒一句:每一项赔偿都要靠证据支撑,病历、票据、鉴定意见、工资流水一样都不能少。项目算不全、证据留不住,到了调解或者开庭的时候就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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