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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需要赔偿对方的营运(停运)损失,但具体的赔偿主体和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合同约定及证据情况来划分。
一、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赔偿主体划分侵权人(全责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营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交强险仅赔付直接损失)。若全责方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需看保险合同是否约定“停运损失免责”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赔付:若商业三者险合同无免责约定,或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全责方自付:若商业三者险有免责约定且有效,或全责方未投保商业险,则停运损失由全责方(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划分:若事故为全责,全责方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若为部分责任,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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