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中国人在德国领取的结婚证,怎么离婚

2026-08-11 11:14:05

86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两人都是中国公民、在德国领证,国内民政局一般不办协议离婚登记(因结婚登记不在内地),解除婚姻关系走两条路:中国法院诉讼离婚,或德国离婚+中国中院承认。

  一、路径A: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最常用)

  管辖: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经常居住地→该地基层法院管;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原住所地法院管;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国内方住所地法院管(《民诉法解释》第13—16条)。

  准据法: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结婚效力按第21、22条认德国登记有效。

  条件:感情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判离后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关系(第1080条)。

  材料:德国结婚证经德国公证+Apostille(中德均属海牙公约)或使馆认证+中文译本,加护照、居住证、财产证据。

  二、路径B:先在德国离婚,再回中国承认

  德国法院判离后,在国内使用前须向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申请承认(《最高法院关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规定》)。

  只承认“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财产分割、抚养费不在此程序处理。

  审查不承认情形:未生效、无管辖权、缺席未合法传唤、我国已受理/判决、违公序(同规定第12条)。

  裁定承认后,国内婚姻状态才算单身,可再婚。

  三、能不能在国内民政局协议离婚?

  结婚登记在德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不予受理协议离婚,只能诉讼(或德国离完回来承认)。

  四、法条速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22、26、27条(结婚效力、协议/诉讼离婚准据法);

  《民法典》第1076、1079、1080条(离婚程序与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法解释》第13—16条(涉外离婚管辖);

  最高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12、13条(承认范围与裁定)。

  简言之:在德国结的婚,国内不能走民政协议离;要么国内法院起诉判离,要么德国判完回中院办承认,两者选一即可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