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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遇到医疗纠纷,想弄清楚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第一步就是把"鉴定"这件事弄明白。很多人一上来就问"去哪起诉",其实鉴定走哪条路,直接决定后面顺不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的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的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想走"行政投诉+认定医疗事故"这条路,就找医学会。
但如果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通常委托的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怎么认定,靠的就是这类鉴定。
医学会鉴定侧重回答"是不是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侧重回答"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在南京,如果已经准备打官司,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更省事,一次到位,省得来回折腾。
启动鉴定,材料必须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患者一方要提交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病历拿不到手,鉴定根本没法开始。
还有一个关键动作:封存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时双方签字,复印件各留一份,防止医院事后改动。
鉴定费一般由申请方先预交,最终按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南京地区单次鉴定费用通常在几千元,别因为心疼这笔钱就拖着不做,越拖证据越难补。
鉴定不是一锤子买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层级更高、审查更严。要是你觉得首次鉴定明显有问题,比如材料没审全、程序不合规,别将就,15天的窗口期一过就彻底没机会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以正常情况下,材料交齐后一个半月左右能出结论。
鉴定结论只是责任认定的起点,不是终点。拿到鉴定书之后,赔偿项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逐项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都不能漏。
同时,《民法典》第1221条提醒你: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书里"过错程度""参与度"那一栏,直接决定医院赔多少比例,拿到手先看清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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