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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进医院出了事,第一反应是"去找医院讨说法",但真要谈赔偿,光靠嘴说没用。医疗事故鉴定,就是请一个中立机构来判断:医院当时的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这个过错和你的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损害有多重。这份鉴定意见,不管走行政调解、医患协商,还是去法院打官司,都是最关键的证据。在长春,常见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申请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诉讼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两条路侧重点不一样,先搞清楚再选。
做鉴定之前,病历是最基础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就是它。你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向医院申请封存和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这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但你可以要求复印带走一份。病历一旦被改动或者关键页缺失,鉴定机构很难还原真实情况,所以这一步要尽快做,别拖。
如果双方愿意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另外注意申请时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超期一般不再受理。
如果直接去法院起诉,一般不再走医学会那套,而是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的鉴定会围绕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参与度逐项展开,结论直接对应赔偿责任划分,实践中打官司大多走这条路。在长春,起诉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鉴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机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司法鉴定的周期取决于检材复杂程度和机构排期,通常几个月不等,急不得。如果对首次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至于司法鉴定,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决定。拿到鉴定意见之后,赔偿数额怎么算、责任比例怎么定,才是真正要较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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