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理赔?

2026-08-20 09:29:12

977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无责”≠完全不赔,交强险按法定无责限额兜底,自己损失则找全责方或其保险公司,车损还可走代位追偿。

  一、无责方对对方(第三人)的赔付

  只要无责车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其交强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对方(不计入有责出险、不影响次年保费):

  死亡伤残:1.8万元

  医疗费用:1800元

  财产损失:100元

  合计1.99万元,分项使用不混用;超出部分由全责方及商业险承担。

  二、无责方自身损失的索赔

  人身/车损:向全责方及其交强险(有责限额)、商业三者险索赔;

  车损代位追偿:若全责方耍赖/无能力,无责方投保车损险的,可请自己保险公司先赔,再把追偿权让给保险公司(《保险法》第60条);

  未投交强险的无责车:由车主本人在无责限额内先垫赔,再向全责方追偿。

  三、核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不足按过错分担。

  《民法典》第1213条:赔偿顺序=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交强险条例》第23条及条款:无责限额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00、财产100。

  《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误工、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