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2026-08-21 14: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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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直接采用“根本违约”的术语,但通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核心标准,确立了根本违约的认定规则及法律后果。根本违约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判断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情形):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二)至(四)项(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其他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认定根本违约并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核心依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后续处理):明确了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610条(标的物质量违约):明确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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