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责任主体规定

2026-08-25 13:54:33

879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应当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

  (四)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依法查处;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八)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九)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生态环境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