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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原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甘某清系某小区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2018年5月,甘某清向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交纳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000余元。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截至2025年6月3日案涉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12000余元。
2024年12月22日,被告陈某女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竞得该房屋。案涉房屋《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均载明,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过户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由原权利人承担。
房屋交易后,甘某清要求陈某女支付案涉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户余额相等的款项12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甘某清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钱随房走”原则,房屋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随之转让给房屋的新产权人,陈某女在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案涉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陈某女未直接获取该资金。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性质看,陈某女不可能因购买了案涉房屋而直接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始终为房屋的维修维保提供保障,资金非由房屋产权人直接掌管、使用。同时,案涉房屋评估报告虽未明确是否将已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房屋价款范围,但评估报告是基于房屋现状作出的价值评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房屋本身紧密依附,且案涉《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未约定案涉房屋已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由陈某女承担。故甘某清主张陈某女因获得不当利益需返还其已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并非某一任业主的个人财产,原产权人无权将其作为个人债权向买受人主张返还,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房屋形成绑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该资金不会随着房屋的后续交易由房屋新的所有权人直接获取。原产权人在房屋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已随房屋转移,无权再行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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