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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是2008年实施的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者诉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哪些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1、哪些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2、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呢?
(1)劳动者与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纠纷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一裁终局的适用: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两类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效力:
1、“一裁终局”的效力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对劳动者并不终局,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用人单位终局,不可以再起诉,只能依据法定的理由去申请撤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几种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以上情形之一,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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