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APP签订购车合同如何认定“霸王”条款?

2023-12-06 1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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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杨某需要购车,因资金紧张且征信不良,便考虑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二手轿车。某二手车经营银川分公司承诺可以让原告无需支付任何前期款项,即能购买轿车一辆。原告在该公司指导下通过购买二手车APP签署了大量的格式合同。后得知由某二手车经营银川分公司向案外人购买二手奥迪Q5轿车,把车售于原告,车辆总价款220398元,车辆所有权先登记在某二手车银川分公司名下,再抵押于微众银行,原告需每月向微众银行支付该车辆租金4663.79元,共支付36期,合计167896.44元,贷款还清后,车辆才能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为车辆加装了GPS设备,如原告逾期还款,则有权实施GPS锁机并拖走车辆。车辆上路后,该车引擎声音不正常,原告发现该车已经多处切割、拆卸、修复、更换,存在严重影响行驶安全的故障,系事故车、泡水车,目前市场价值为39105元。原告向灵武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购车协议》《融资租赁套系合同》《补充协议》,并退还车款共计74901.64元,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融资租赁套系合同》《补充协议》,及与微众银行签订的《汽车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及补充协议》均系单方设定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均免除了设定合同方的责任,为原告设定并加重各种责任,排除各项权利,属无效条款。被告对原告选车起决定性作用,且出售隐瞒质量问题的车辆,后又拖走车辆,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原告惩罚性赔偿。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向原告退还已交车款51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发展,通过手机APP购车,已成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APP购车虽然简化了购车流程,但网签合同大多都是售车方预先制订繁琐、冗长的格式合同,通过设定“霸王”条款,售车方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在APP购车时如不认真阅读电子合同条款,清晰了解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不慎陷入“以租代购”、金融借款等法律关系消费陷阱,导致权益受损,救济难度大。本案处理时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依法分清了法律责任,向当事人释明后,促使当事人明确法律后果,达成协议处理纠纷,解决了原告的烦心事,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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