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2023-12-07 0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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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是为适应打印代替亲笔书写的社会现状而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所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但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因此,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除审查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条件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打印遗嘱的形式与代书遗嘱类似,仅遗嘱文本系打印而成,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被继承人本人完成。

  (2)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需审查被继承人、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某一页欠缺部分人签名或无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如没有签名的部分与有签名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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