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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呢?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的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作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仲裁裁决没有以上的情形之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驳回请求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
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15日内向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
三、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现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
对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在的,在2021年8月1日之前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已经没有了救济途径了。
但在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生效实施,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法院的裁定申请检察院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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