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

2023-12-12 1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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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扒窃的基本特征

  扒窃原本是一日常生活用语,其含义并不明确。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类型,扒窃转化为一个法律术语,因此明确其基本含义就成为认定这种类型的盗窃罪的重要内容。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在公开场所取得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扒窃行为除了具有盗窃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这是区分扒窃与普通盗窃、入户盗窃的主要标志之一。将扒窃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类型并予以严惩的理由在于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安全,也侵害了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赖,因此,其危害大于普通的盗窃行为。扒窃行为只有在公共场所,才能使不特定民众看到并感知,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换言之,扒窃行为的危害性只有在公共场所方能得以彰显。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盗窃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另外,公共场所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以及人员的陌生性等特征,给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扒窃行为就不可能发生。《2013年司法解释》将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作了区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扒窃的场景,所注重的是高流动性、高密集性以及人员的陌生性等与公共场所相同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交通工具本质上就是公共场所的一种。因此,发生在公共场所是构成扒窃的重要特征。

  2.扒窃所指向的对象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的盗窃行为,除发生在公共场所外,另一个特征就在于其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些财物由于与人身紧密相连,一旦被盗,会显著加重民众对社会治安以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担忧。因此,扒窃所窃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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