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还本付息义务属于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信用类消费贷业务因为缺少物或人的担保,金融机构为保障资金安全,通常会与借款人约定在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等严重违约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贷款的提前收回意味着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丧失,也直接关系到相应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对于违约的借款人来说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提前到期日的认定,一般以“有效通知”为认定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提交其已经实际向借款人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证据,若未能提交,则以法院向借款人有效送达诉讼材料之日为宣布提前到期日,贷款人自该日起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对于贷款人在法院认定的提前到期日期前自行进行的提前到期操作,应当予以纠正。
需要提示的是,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后,金融机构应当坚持“自行催收为主、恶意逃废债司法诉讼断后”的政策,改变通过短信、电话进行催收的传统模式,更多采用“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依法提升自身的催收能力,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和保障金融债权,以实现金融机构、客户和社会的“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