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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是否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实践中,多数地方规定和司法判例的意见认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为前提,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未获审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无效。少数法院观点认为特殊工时制的行政审批仅为管理规范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约定条款的效力。因此,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员工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并未获得行政审批的,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构成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充分依据,而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下的规则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方可能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需获审批存在特殊规定。例如,《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此种情况下,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为由主张适用标准工时制不能成立。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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