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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员工离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加班费如何处理?
对于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尚未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在某时段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时段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是否应视为延长工时而应支付加班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曾对此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即要求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从地方案例情况来看,举例而言:
• 目前北京市采取上述观点。《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照 200% 的标准支付工资;
• 青岛市区分具体解除事由和情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若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可以协商安排超时部分予以集中休息,并支付正常工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协商不成的,仍需支付加班费;
• 广东省则存在司法案例认为,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日,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不能确定员工是否将超过法定工时工作,故对员工的加班费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裁判意见尚未完全统一的情况,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关注当地法规及司法裁判口径,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员工协商处理。从避免纠纷的角度,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就员工离职前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支付加班费。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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