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这里着重说一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法院诉讼三种途径。
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咨询专家或者委托到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医患双方也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调解,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期限,同时亦规定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专家咨询、医疗损害鉴定参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进行。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