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2023-12-21 10:15:29

908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答:准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表见代理应把握以下几点:

  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着重审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即不仅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审判实践中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常是包工头,应当了解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乱象,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因此,审判实践中要避免仅审查客观上是否形成表见代理的表象,而忽视审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Ⅱ、在(总)承包人没有授权借用资质人、转承包人和违法分承包人代表其对外缔约的情况下,“项目经理”或者“工程项目部”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相对方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项目经理是受施工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获得授权或任命。审判实践中,要着重审查合同相对人举证的项目经理任命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而非诉讼前或诉讼中取得,从而判断是否形成表见代理。工程项目部是不需要登记的临时机构,其印章不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只能在工程项目内部使用,用于图纸会审、申请付款、工程签证、移送施工资料等环节,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在证明表见代理的证据中,以“项目经理”或“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非构成表见代理的排他性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合同相对人还应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或者“工程项目部”有代理(总)承包人对外缔约的权利,即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

  Ⅲ、“项目经理”的行为与职务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具有稳定、持续的劳动法律关系和内部隶属关系,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实施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项目经理”多是实际施工人,通常存在借用资质或转包关系,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隶属关系,享有人、财、物支配权,独自享有工程款利益。审判实践中,一旦查明“项目经理”就是实际施工人,再简单依据通常意义上项目经理的概念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会导致概念混乱。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