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23-12-24 1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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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法院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在调解、审理时应参照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本次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要明确了:

  1、医疗费:非医保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2、误工费:无法证明平均收入的,也无法证明所从事行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天数不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无票据按30元/天(门诊次数/住院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

  6、营养费:30元/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按整年计算。

  8、辅助器具费:年满75周岁或一级伤残按5年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金额十级5000元,死亡100000元(详见参考金额表格),需单独核算。

  11、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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