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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的运用】如何认定员工“不胜任”?
“不胜任”是指员工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
司法实践中,裁审机关对“不胜任”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8 号指导案例,即便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约定绩效考核的某等级为“不胜任”,并据此为员工的工作表现评分、定级,裁审机关也不一定会认可该结论。通常而言,用人单位作出的“不胜任”认定结论不仅需要基于有效且公平、合理的规章制度,还需要基于充分且客观的证据(如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绩效考评过程性文件、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的书面记录、员工参与绩效面谈的签字、员工自评以及其他人员对员工的评价考评结果的通知或确认等)。
因此,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制定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还需要保证绩效考核程序尽量做到“360 度”,并且对绩效考核过程进行全程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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