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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不能局限于职工正在上班的地点,而是与职工工作有关的地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未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社会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和社会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如果在这个合理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应视为在工作时间会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所以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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