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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案由,是民事执行阶段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债权人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处于执行程序当中。债权人对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权已经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除共有财产外,该共有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3)该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及其原因通知共有人。
(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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