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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旨在方便股东了解公司情况,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监督公司的运营。实践中,公司通常由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控制,这类案件大部分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因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产生矛盾而引起。
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时,公司经常以股东行使该权利存在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进行抗辩,导致这类纠纷矛盾突出。公司一方在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就公司合法利益是否受损进行举证,其中一种受损情形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公司一方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公司一方已初步证明双方经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公司利益可能受损时,应转由主张知情权的股东承担反证义务,就其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以及行使查阅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进一步举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行使知情权,获知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边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超出法律规定外的事项,对股东的知情权范围作出规定,通过章程扩大知情权范围应被允许;但不得限缩公司法所规定的范围,同时对法律规定的这些文件的查阅不得课以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虽未对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在使其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予以全面反映。
审判实践中,如经审查认为股东查阅目的正当,也履行了前置程序,且无特殊情形的,—般应认定股东会计账簿范围包括会计凭证。
观点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公司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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