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查的标准

2024-01-01 16:34:36

107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对于民事合同审查,是以形式审查还是以实质审查的问题。因为行政许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启动审查程序,审查的基础都源于被许可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既要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也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当然,行政机关对材料实质内容的核实到何种程度,并不够明确,应该不低于一般行政审批中的审慎审查义务的原则,当然,也不能过分苛求于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许可,行政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也难以察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