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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合同审查,是以形式审查还是以实质审查的问题。因为行政许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启动审查程序,审查的基础都源于被许可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既要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也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当然,行政机关对材料实质内容的核实到何种程度,并不够明确,应该不低于一般行政审批中的审慎审查义务的原则,当然,也不能过分苛求于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许可,行政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也难以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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