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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人员与互联网平台是什么法律关系?
当下,很多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如网约派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这些互联网平台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的规定,对于此类用工情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中,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判断标准,参照广东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 号)的规定,“不完全劳动关系”为新型用工关系,其事实上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
• 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
• 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
• 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务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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