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房抵款后,抵房人因房价上涨又反悔的怎么办?

2023-08-31 15:40:57

888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一、案情简介:


    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部分楼宇的外墙保温工程。因为房产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约定将其享有产权的某小区宅楼(含储藏室)过户给建筑公司的王先生,用来抵项目工程款。


    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发现房产公司用来抵款的房产价值超出了其欠付工程款,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价值超出工程款部分由王先生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房产公司应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王先生名下。但后来,由于市场行情原因,房产价值大幅上涨,王先生多次要求按约定补缴房款、签订合同,房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房协议》只是预约合同,双方未订立本约合同,其并无协助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本案最终诉至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省高院,最终省高院做出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抵顶房屋交付给原告王先生,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了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房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理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王先生明确表示愿意缴纳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房产公司理应及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结合案情,案涉房屋工程充分具备了过户条件,房产公司之所以拒绝配合,仅仅是因为房价大幅上涨而非王先生违约,这样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

 

    故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房产公司均应在接收王先生支付的房款后,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结语:以房抵款注意事项 


    虽然本案中,法院判决了乙方胜诉,但在实践中,乙方如果接受了这类以房抵款的协议,还有很多其他注意事项,一定要提前防范,才能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首先是要仔细核实工程的产权情况,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是否已经抵押给银行、是否被法院查封。确认这些都没问题后,还应该聘请专业人士,综合分析时间、地点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对工程的价值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


    在明确工程信息、确认“以房抵款”是可行的之后,需要签订工程抵款的协议,这一阶段切记完善合同细节,除了明确工程的地址、房屋编号等具体信息,还要对工程估算价和最终售价之间的差额进行约定,从而降低差价风险。同时,不要忘了考虑税务等其他费用成本,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损失。


    在达成协议后,要时刻关注工程的状态,只要条件满足,就第一时间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因为只有手续完成后,才代表工程已经是乙方所有了。


    最后,乙方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就算是决定接受以房抵款的方式,也不能因此放弃其他权益,比如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这些权利的存在,可以确保乙方在工程抵款最终无法实现后,依然能通过其他途径来主张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