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应如何约定

2024-01-04 1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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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视权有必要进行详细约定吗?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于探视权往往比较简略,比如“一周探视一次”,太过简略的探视权不利于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行使。

  但是,过于复杂的探视权约定也难以长期执行,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比如精确到每周几的几点钟去探视孩子,如果因为临时有事没有去成,抚养权一方认为时间已过不给探视,而没有抚养权一方认为丧失了一次探视机会,从而引发争执。

  因此,根据笔者的经验,探视权的约定并不是越详细越好,只要把主要的内容确定好即可,不必精确到具体日期和地点,这样更有利于日后长期履行。

  二、探视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常见的原因有:1、部分抚养权人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完全忽略孩子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的心理需求。2、部分抚养权人因为受过婚姻的伤害,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3、部分抚养权人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导致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那一方印象很坏,拒绝探视。4、部分不直接抚养一方滥用探视权,确实给另一方和孩子正常生活造成困恼。

  解决探视权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对父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院判决探视权更精细化等。

  在目前环境下,无论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尽量对孩子探视权进行详细约定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比一刀切简单化要好。

  三、探视权约定的主要内容

  1、探视的方式

  探望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即探望式和逗留式。

  探望式探望,是指探视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式探望,是指探视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逗留式探望既有利于非直接抚养一方与孩子更多相处时间,更有利于培养双方感情,也更容易操作,避免因为上门探望与对方过多接触容易造成冲突矛盾。

  进行约定时不需要使用“逗留式探望”这样的字眼,可以表述为“原告有权探望女儿,被告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具体的探望时间为:原告每周末可探望女儿一天,具体接送时间是每周五下午放学时接走,周六下午六点前送回被告住处(某法院判决书的内容)”。

  2、探视频率和时间

  一般而言,一周探视一次比较常见,孩子平时要上学,晚上接送不太现实,一般周末探视比较可行。一周探视两次或者半个月探视一次也是可以的。

  3、寒暑假探视

  一般可以约定为: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在寒暑假、五一十一长假将孩子接走探视一段时间,假期结束前送回。

  4、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法院判决也不会处理这个问题。但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

  一般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抚养权一方同意。

  四、小结

  为保障离婚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一般而言有必要对探视权进行比较详细的约定,但是不宜过于细化。

  家事案件往往是情理法的结合,单纯的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解决不了日常生活的所有问题。更重要的是离婚后的父母真正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放下情感包袱,不要因为彼此之间的敌对行为伤害到无辜的孩子,血缘和亲情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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