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一定构成强奸罪?

2024-01-05 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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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今年20岁,去年谈了个女朋友,她告诉我她已经18周岁了,而且她长得也很成熟,我们感情很好,今年国庆节期间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前段时间她父母突然找到我,说她还没满14周岁,要告我强奸,我很害怕

  答:如今因为穿着打扮,包括饮食习惯,使得孩子的成熟度远远超过本身年龄,如果行为人在足够谨慎的情况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且,即使普通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的,则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实践当中存在发育较早、貌似成人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了和行为人恋爱,故意虚报年龄,双方在正常恋爱和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且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则不能适用推定明知条款,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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