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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10条极大扩展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
第一,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的规定(第57条)。
第三,明确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反向解释,公司章程不能提高比例。
第四,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扩大了知情权的适用范围。第五,明确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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