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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对股东出资类纠纷案由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厘清了股东出资纠纷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边界与管辖规则。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系辖区首例在新规落地后因管辖法院不当被裁定移送的案例。
01基本案情
向某与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天门法院及汉江中院两级法院审理,确认武汉某公司欠付向某52万余元。向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因武汉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天门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为实现债权,向某以公司股东张某户籍地位于天门,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刘某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2法官普法
本案是因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引发的纠纷,2026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前,该案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即以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等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但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核心案由进行极致拆分,删除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同时,在股东出资纠纷项下新增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三类案由,即股东未足额出资、认缴期限未到但公司无力偿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诉请,不再混入侵权案由。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依照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属股东出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遂裁定移送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由管辖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知识小课堂2026年案由新规的落地实施,清晰划清了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侵权两类追责路径。
一、2026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两大关键修改(一)股东出资纠纷(293号)项下新增了三类四级案由:
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
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307号)项下删除了两类案由: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划重点:两类案由核心边界(一)股东出资纠纷
适用情形: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出资加速到期
责任范围:补充赔偿责任
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适用情形:公私财产/人员/业务混同、过度控制、关联交易、恶意注销等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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