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超过3%,是否有效?

2024-01-10 14: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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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保证金究竟能否超过3%?依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而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即便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超过3%,该约定依然有效,超出部分在性质上仍然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而非普通工程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及返还期限履行合同。至于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超过3%的行为,因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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