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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被告公司这边被多个消费者起诉并且申请执行。我先申请的强制执行,他人后申请的强制执行。执行回来款怎么分配?)
先破题——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案子,但是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执行回来了一部分案款,如何分配、处理顺序的问题”。
这个答案,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公司还是个人。
但是,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这种情况下,记得都要去申请“参与分配”【提交书面申请】。
一、具体分配方法(以重庆为例,各地高院具体细则可能出现差异)
按民事诉讼法解释、重庆高院2016年出具的执行解答,具体分配序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序位。
当然首先应当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针对剩余款项,则应区分情形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
债权人“跑的快”或“跑得艰辛”的情况下,可优先分配20%,但不得高于债权总额。
具体规定如下:
“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
(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2、被执行人为公司(进入破产除外)
——按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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