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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
1.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3.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吗?要计入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吗?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6日,黎某入职某公司。
员工手册第三章假期管理规定:“。。。。。。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年假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休假,仍休不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2022年8月12日,公司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8月31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与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届满终止。
黎某请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2021年和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知: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次年3月31日未休完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属无效条款,黎某在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向黎某支付案涉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黎某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黎某提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主张,年休假制度的设立目的系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具有福利待遇性质,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故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案号:(2023)粤01民终25753、25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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