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

2024-01-18 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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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明确了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进行除权,包括表决权,解决了过去对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争议。在运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一是需要先由公司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二是宽限期有最低要求,但无最高限制。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为此,为防止大股东(大股东通常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董事)滥用权利,无限制扩大宽限期,公司章程应当对宽限期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失权通知应当由董事会(董事)发出;四是失权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五是对失权的股份应当进行转让或者减资注销,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六是被失权的股东异议期为三十日,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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