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是许可他人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等上面使用肖像,不包括以区别于他人的目的正当使用肖像。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肖像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最为典型的许可方式,是指肖像权人与他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他人在特定期限、特定范围以特定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
这种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其他合同具有不少共同点,也需要适用总则编和合同编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如合同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等。
但是,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这种合同又具有一些特殊的地方,最为特殊的地方就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在许可使用中,就会涉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冲突,尤其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问题上。本法第1021条、第1022条规定就是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特殊规则的规定。根据本法第10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则不需要考虑本法第466条所规定的因素,原则上应当直接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除非这种解释严重不公平。
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本条中规定的“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是指因合同条款的内容模糊不清等原因导致双方理解不一,发生争议的情况,并非当然是指对肖像许可的范围、方式等约定不明确。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仍可以适用本法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确定相关内容,且根据本法第102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