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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对自身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展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设立补偿制度,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相邻关系一般具有五个特征:一是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二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三是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四是相邻关系所有或者占有的不动产是相邻的;五是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相邻关系可以依据上述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以确定是否属于相邻关系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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