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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签署保密协议,是否可被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但在实践中,裁审机关仍会结合保密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实际保密措施情况来予以认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保密协议中指向的保密信息是具体、明确、可识别的,足以令员工知晓辨别;
•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当与导致保密信息被侵害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措施在实操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并尽可能与用人单位内部其他保密管理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保密体系,而非一纸空文。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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