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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遭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以获得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在特定条件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有以下补偿:
1. 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工伤情形下仍需解除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员工经鉴定后,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论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能得到基于工伤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还有可能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获得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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