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否被通知到庭,成为有的案件中争议很大的点,有的案件中,辩护人就提出了法庭未通知受害人到庭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关系程序方面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属于当事人,有权利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没有通知其到庭,势必会剥夺其质证权及参与辩论的权利。其实,这一点是有规定可以依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人数众多,也应该 依法通知,只不过可以采用一些变通的方式。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