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守约尽职,无过错不担责

2024-01-29 14:12:17

85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

  王某春被诊断为呼衰、心衰,其与家属放弃抢救及治疗。儿子王甲将王某春送至吉林市某养老中心。双方约定:养老中心不允许在院老人私自外出,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外出需向护理人员请假,私自外出在养老中心以外地点发生意外或死亡的,养老中心不承担责任。

  王某春因思家心切,从其居住房间进入对面房间,避开工作人员视线,跳窗后离开养老中心。养老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春不在后通知其儿子王乙,双方分别寻找未果,养老中心报警。三日后王某春被发现冻死在距离养老中心一公里处。王甲、王乙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养老中心对王某春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入住协议》约定,养老中心为王某春提供的是个人生活照料、膳食、环境卫生等自理人员的基本服务项目。既非提供协助行走等额外生活服务,也非24小时一对一的特殊护理服务,养老中心无权限制和干涉王某春的正常活动等人身自由。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在本次出走事件前,曾发生过王某春因思家而擅自外出的事件,王乙对此知情。并表示理解养老中心对王某春外出情况的管理难度和无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养老中心发现王某春出走后及时通知王乙、共同研究寻找方向并积极组织人力外出寻找。尤其是在王乙犹豫是否报警时,养老中心果断报警,寻求公力救济,可见养老中心尽到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和法定的协助义务。

  因此,养老中心对王某春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王甲、王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机构养老是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居家养老的必要补充。基于履行养老服务合同发生的侵权纠纷,应综合考察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注意义务的具体程度,判断养老服务机构有无过错,确定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机构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的协助义务,对王某春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反观子女,在老人病危时放弃抢救和治疗,漠视老人对归家的渴望,精神赡养缺位,一手“甩锅”给养老机构。如果再去苛责守约尽职无过错的养老机构,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养老机构抚之以生活的照护,家属子女慰之以亲情的温暖,双方协作,方能构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适老社会环境,方能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方能让老人总有心安归处,福享自在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