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注意的要点

2024-02-01 15: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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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很常见,笔者就该类案件注意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如果农民发生上述纠纷,进行维权,首先应当提供作为权利主体的证据(无论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提供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如果没有上述材料,至少应当有当地村委会备案的土地台账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是转包他人土地,应当有转包合同。只有具备上述材料,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利主体,具备进行起诉的最基础的证据。

  二、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1998年左右)没有分到土地的纠纷案件处理。对于该类案件,非常典型,数量也比较多。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该类案件不能进行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有很明确的规定。该类案件正常的处理方法是到当地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县农委)进行信访解决。如果当地农业管理部门不处理,可以逐级到地级市、省级、国务院的农业管理部门进行信访,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途径。

  三、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成员死亡时承包地的处理方法。目前该类问题法律没有目前规定,但是国家政策有相应的规定。该规则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成员死亡时,该死亡人员承包地的份额,由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其他成员享有。此处要特别注意,该份额不是由死亡成员的继承人享有,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并不是遗产,所以不适用继承法律规定。如果严格地讲,仅仅是该死亡成员对应土地当年种植的粮食作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成员均死亡时,此时该承包地应当由当地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但目前存在的一些情况是,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成员均死亡时,村委会将该承包地交付给死亡成员的继承人耕种。严格地讲,这个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经营者转包土地应注意的问题。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经营者有权将其承包合同转包他人,“流转不流转,农民说了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转包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用途,绝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用来开发搞房地产。因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下,但该类做法严重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不但违法,甚至构成犯罪,一定要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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