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
立某公司制造、出口涉案风扇电机,明某公司负责涉案产品的出口、报关以及与境外客户的买卖合同。2021年5月和6月,万某公司两次向广州海关申请查扣上述涉案产品,并就涉案产品侵害其“一种分体式电机电子及一种电机”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
该侵权纠纷案经一、二审程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涉案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立某公司和明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万某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误,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可参照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进行判定。
经审查,万某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存在错误。至于赔偿数额,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的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应与申请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判令万某公司赔偿明某公司、立某公司经济损失24万余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明某公司、立某公司及万某公司均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此类案件所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错误的构成要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损失范围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未形成统一认识。
本案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本质出发,全面分析了其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的关系。在认定二者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得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比照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相关规定的结论。并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错误的构成要件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
本案判决回归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根本目的和属性,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申请错误的认定、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损害范围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此类纠纷的认定规则和裁判思路。对推动此类纠纷的整体解决、确立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规则、回应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司法期待,具有重要意义